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与审批事项通知
2019-10-31 13:23:37
川建审发〔2019〕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企业在申报相应资质时仅需在系统中填报人员信息,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初始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企业无需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仍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要求,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关事项要素已作了调整,请各单位及时进行认领,并按新要求执行。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的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